Post By:2020/11/21 11:00:35
青岛星旺橡塑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吸附箱内活性炭积尘较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青岛星旺橡塑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主管部门对青岛星旺橡塑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4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小编了解到,2020年7月24日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即墨大队执法人员到青岛星旺橡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吸附箱内活性炭积尘较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该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针对青岛星旺橡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青岛星旺橡塑有限公司被作出了罚款4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核实该案,小编联系到了青岛星旺橡塑有限公司,接线的工作人员证实该案,并称已经足额缴纳罚款。“我们发现该问题后非常重视,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