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1/1/18 8: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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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12时37分,宋某某(男,64岁,即墨区人)骑电动自行车,沿即墨区墨城路西侧由南向北逆行,与国某某(男,39岁,即墨区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XXX7R小型汽车由西向南右转弯相刮,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国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请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安全出行。